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、北京市规委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
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,我部制定了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(试行)》、《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(试行)》、《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(试行)》、《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,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15年3月6日
公 司 总 部 地 址:安徽省合肥市复兴路99号银通物联A座11层
公 司 总 部 电 话:0551—63412999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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